《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公布 有力推动云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发布时间:2024-12-30 12:45:12
来源: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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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障碍和藩篱,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有力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

  《措施》明确,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遴选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并推动建立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遴选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鼓励和引导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先使用后付费”。

  此外,实行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原则上纳入单位“先用后转”成果清单,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推动转化。完善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项目支持机制。建立企业参与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后评估制度。

  通过奖补引导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措施》明确,通过奖补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企业购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就地转化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激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标准化。企业围绕全省重点产业或自身发展需要,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前期研发投入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推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对新获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50万元补助。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实际落地产生效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3%给予奖补,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关联技术交易除外。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聚集区建设

  《措施》指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聚集区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利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中试验证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基地,依据聚集区及服务基地年度实际运营及绩效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推动科技金融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在实缴投资满2年后,按实际完成股权投资额10%以内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投资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险种,省财政对投保科技保险的创新主体按已缴纳保费的50%以内给予补助,每家科技型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措施》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科技创新券,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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