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金融管理部门为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持续加码适当性原则的落地实施。2022年,原银保监会下发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并展开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产品进行分级管理并相互匹配,以提高产品的适当性。
此次《办法》的出台,再次强调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禁止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那么,究竟什么是适当性原则?消费者又该如何利用适当性原则来选择保险产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通常来讲,适当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及其服务与客户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对应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适当性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做到“三个了解”,即了解产品、了解客户、了解渠道。通过建立科学的产品分级和客户评估体系,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险产品,《办法》作出细化规定: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销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为主要标准,对其进行分级,并与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不同资质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别。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投保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金融机构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还应当按照本章关于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老年投保群体给予特别保护。具体来看,金融机构向65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实施将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对保险机构而言,加强适当性管理有助于提升合规能力、优化服务质量、有效管控风险与化解纠纷,进而增强综合竞争力,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行业形象。对保险消费者而言,《办法》的实施能够帮助其更清晰地识别产品风险,结合自身需求与承受能力选择适配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不必要支出与潜在风险损失;投保过程也将更趋透明规范,合法权益得到更坚实的保障。
据悉,《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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