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周喜安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喜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追缴在案的周喜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5年,被告人周喜安利用担任四川省巴中市市长、四川省资阳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和用地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亿余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周喜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喜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喜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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