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补偿款?福州一企业土地被“征用”后多年未获补偿

发布时间:2023-10-28 20:29:38
来源: 商业观察
作者:王治山
阅读量: 66353

“1997年,我们中以公司取得了福建省福州市一宗79.81亩的地块,其中包含已被我们征用10.48亩加油站用地,1.91亩河浦地,因该宗土地中60多亩土地上有其他权属人,致使我们无法进行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也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相关税费我们均已缴纳。直到2018年,因城市规划调整,该宗地块被征收,在土地征收时说好与我们协商赔偿问题,但是相关部门却相互推诿,迟迟没有下文。令人不解的是,虽然我们公司合同权属的79.81亩土地已被征用完毕,但实际占用我们公司60多亩土地的人得到了赔偿,而我们公司作为土地的权属主体却没得到赔偿。不仅如此,占用我们公司并无争议的10多亩土地,至今也无人找我们协商赔偿事宜,到目前为止,也不知道到底是谁动了我们的赔偿款?”福州中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土地被“征用”补偿迟迟不到位

1996年,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计划在福建省建立华东总部后,成立了福州中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中以公司)。经前期协商,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收土地并供给合资企业福州中以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批复》。其中提到福建中以公司与原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仓山区龙江村79.81亩土地的使用协议,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1997年至2047年)。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费等税费总额1006985元。且相关《土地协议》显示,其中约定“征地手续办妥时一次性付清土地价款”。

相关资料显示,协议签订后,福州中以公司足额缴纳了税费。但与村里的补偿未赔偿完。“这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我们该交的税费已经交了,村里没把土地完整地交给我,原本划给我们的土地上有另外的企业存在,因此我们肯定不会给付款,错不在我们。这是我们和村里的问题,土地税费我们已经交过了。”上述负责人表示。

“需要提供净地,我们才能办手续。然而直到2018年案涉土地上仍有未拆除的建筑,导致项目始终无法推进。”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福州中以公司多次与福州市国土、规划及政府部门沟通,但是始终未果。

“我们怀疑一地两卖是土地无法办理土地证的主要原因之一。”上述负责人称。

在双方沟通期间,因城市规划调整,案涉地块被征收。2018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显示,因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对于案涉地块同意国土局先与福州中以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并表示补偿金额待双方核算确定后再予支付。同年12月4日,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发文称,根据市政府会议要求,建议由市土地发展中心直接将案涉地块纳入收储盘子,补偿事宜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福州中以公司结算,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2019年2月19日,双方签订解除土地使用合同。“但补偿款始终没有到位。”福州中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一审胜诉后政府上诉 官司5年没结果

因补偿款始终没到位,2019年3月,福州中以公司将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告上法庭,并将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第三人。庭审中,福州市人民政府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福州中以公司并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存在对其名下土地的收储行为。而双方补偿事宜实质为合同纠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赔初15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查明。福州中以公司与原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后,因合同用地上有其他权属人,福州中以公司未能进行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也未能开展经营。2018年10月,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相关土地因规划功能调整,原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先签订解除合同,具体费用金额待双方核算后再予支付,合同解除后被告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将该土地纳入收储。诉争的土地部分已被新区集团开发使用,但福州市人民政府及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至今未按会议纪要及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土地收储费用。法院认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未按福州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精神及解除协议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收储补偿的法定职责,其行为明显不当。

2019年7月2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福建中以公司履行支付土地收储补偿费用法定职责的判决。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6日,福建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并发回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11月1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中以公司履行补偿法定责任,并支付土地补偿款14764.85万元的判决。而福州市人民政府再次上诉后,2021年7月13日,福建省高院撤销了重审判决,并驳回了福州中以公司的起诉。

“补偿款案件已经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案件审理5年没有结果,确实已经影响到我们正当利益。”福州中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对赔偿事宜进行诉讼的同时,因认为土地收储行为违法,福建中以公司还以此为由将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福建省高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目前案件也还未有结论。

福州中以公司认为,一是中以公司已按政府要求支付全部税费,但是政府始终未发现该地块上有建材厂第三方的存在,才造成中以公司无法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这是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一女二嫁”的后果,该责任应由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二是《关于解除福州中以实业公司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合同的协议》是在该地块已先行被交付新区集团使用,福州市政府出文及将中以公司土地档案已移交收储中心等情形下签订的,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GZ2018CJ01988号文件办理告知单,补偿事宜由中以公司与收储中心结算。但是诉讼过程中相关部门又相互推托,拒不补偿。

而相关部门认为,因为福州中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土地赔偿,所以福州中以公司并非土地所有权人。此前所提到的赔偿只是说把福州中以公司缴纳的税费退还后再适当补偿利息。

上述观点遭到福州中以公司的强烈反对,福州中以公司认为,首先,福州市土地部门划拨给的土地起初就存在其他建筑物,一直未清理,福州中以公司无法利用,多次交涉无果。其次,福州国土局与福州中以公司签订解除土地出让协议本身就是对福州中以公司土地所有权合法权利的认可。

谁动了我们的补偿款?

“1997年,福州中以公司在福州规划了项目,彼时,得到了省市两级政府的支持,并给福州中以公司划拨了79.81亩土地。在缴纳了一部分税费后才发现原本划拨的土地上还有其他权属人,导致20多年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项目搁置。”福州中以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在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解决土地问题,而且在划拨的土地上又建起了更多的建筑。2019年,福州市政府调规,将案涉土地调出工业用地,此前中以公司与福州国土局的用地协议解除,并表示补偿金额待双方核算确定后再予支付。然而此后福州国土局与土地发展中心相互推诿,如今4年多已过,至今未拿到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福州市政府在行政上诉状称,根据现行政策测算,案涉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为9362.54万元,其中7766.34万元房屋征收补偿费。

为了了解该事件的详情,记者拨通了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该项业务的主要负责人电话,该负责人以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该事件不方便接受采访。

福州中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案涉被征收土地中不仅包括中以公司1.91亩河浦地,还有福州中以公司购买的10.48亩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是经省政府正式批文划拨给中以公司使用的,也已经收取过这部分用地配套费,两块土地所属权主体并没有争议。

“我们自己本没有争议的土地被占用,至今没人跟我们交涉洽谈赔偿事宜,根据相关政策,我们应得的赔偿款到底去哪儿了?谁应该为我们负责?”上述福州中以公司负责人称,“应得的补偿款却迟迟得不到赔偿,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迟迟不履约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于昊阳)

商业观察网-《商业观察》杂志社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商业观察网或《商业观察》杂志”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商业观察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商业观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商业观察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