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萝卜章”案迎来转机 浙江省检察院同意对中财招商等案提抗诉

发布时间:2022-03-07 17:09:26
作者:王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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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晚间,金盾股份(300411)披露了一份关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提请抗诉的公告,让旷日持久的“萝卜章”案有了新的转折,金盾股份因伪造证件担保造成的损失有可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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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金盾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相关《通知书》,关于公司因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原告分别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金尧,简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提请抗诉,并已于2022年3月1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年初,金盾股份原实控人周建灿伪造上市公司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及提供担保后坠楼身亡,被称为“萝卜章”事件,此后金盾股份被多地法院起诉。

中财招商、金尧于2018年4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杭州中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于2018年8月裁定驳回中财招商、金尧的起诉。

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撤销了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杭州中院经审理后,又于2019年12月判决驳回中财招商、金尧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担保无效,但判决公司应承担1/3、1/2的赔偿责任。

金盾股份不服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20年12月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据披露,金盾股份因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及最高院再审裁定,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两案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2021年5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司的检察监督申请。

从案件最新进展来看,公司于近日收到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通知书》显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提请抗诉,并已于2022年3月1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金盾股份表示,公司已于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约1.3亿元,若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减少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将有利于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但上述两案的最终结果尚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该案件,此前已有诸多报道,业内争议的核心点是被冒用公章的一方是否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不应负有责任的一方认为,金盾股份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决策结果属于公开披露的事项,借款方完全可以通过查询公司公告发现并无相关信息,并进一步与公司核实,借款方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负责任的一方认为,周建灿作为金盾股份时任董事长、实控人、控股股东,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加盖金盾股份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基于周建灿的权力外观,足以让原告产生合理信赖。无论周建灿所持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涉案合同对金盾股份的约束力,公司都应承担还款责任。

去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金盾股份实现主营收入3.61亿元,同比下降20.6%;实现净利润2713.68万元,同比上升22.48%。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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