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证券杭州分公司被责令改正 薪酬管理发放不规范

发布时间:2023-08-07 17: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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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单长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员工薪酬管理和发放不规范,时任负责人单长娜保管并使用其他经纪人工资卡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单长娜作为时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已撤销合并至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单长娜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员工薪酬管理和发放不规范,时任负责人单长娜保管并使用其他经纪人工资卡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关于对单长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单长娜:

  经查,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飞云江路营业部,已撤销合并至杭州分公司)存在员工薪酬管理和发放不规范,部分经纪人工资卡由你保管并使用等问题,反映出杭州分公司、飞云江路营业部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杭州分公司、飞云江路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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