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有直播方面的问题,应当向什么部门咨询或者投诉?
网信部门负责网络直播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负责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直播带货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实施打击;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网络表演行业管理和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网络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许可或备案;税务部门负责涉税违法行为查处。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履行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在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服务的方式来区分。
(一)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二)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三)网络平台以其他方式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等具体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或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经营者应当履行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义务吗?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直播带货经营者需要办理登记吗?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直播带货经营者应当履行公示主体信息义务吗?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链接到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通过直播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如何查看经营者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在上述位置可以查看经营者主体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公示的主体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等信息。
直播营销中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明码标价应当标示商品的哪些信息?
根据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直播营销中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的明码标价形式有哪些?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直播营销中消费者要防范哪些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直播带货是否也需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经营者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商品,也应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直播带货中购买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以下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直播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中七日的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之次日开始起算。其中的“日”应为指自然日,并非工作日,但是,最后一天为法定节日的,法定节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
消费者通过直播购买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时,有什么要求?判定标准有哪些?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商品应当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直播间对其宣传并显示购买网络链接的产品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对其宣传并显示购买网络链接的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购买产品的网络链接详情中显示的销售主体与直播间运营主体不同的情况。此种情况较为常见,直播间在此产品销售过程中不是销售者,而是进行宣传、介绍的媒介。直播间运营主体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查验其宣传产品与购买网络链接中的实际产品是否一致,避免虚假宣传。
二是购买产品的网络链接详情中显示的销售主体与直播间运营主体相同的情况。此种情况较为少见,直播间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既是宣传的媒介,也是销售者,应当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要求。
如果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发现有色情违法信息怎么办?
用户可以将发现的网上有害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登记举报,具体地址为http://www.cyberpolice.cn/wfjb/;同时,用户也可以拨打报警电话“110”,现场报警。
如果在直播购买商品过程中,自己被电信网络诈骗该怎么办?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用户在直播购买商品过程中,如被电信网络诈骗,在留存好相关证据后,可以前往属地派出所或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
哪些电商主题直播活动需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以直播间、直播演出、直播综艺及其他直播节目形式举办的电商节、电商日、促销日等主题电商活动,应按照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前14个工作日将活动嘉宾、主播、内容、设置等信息通过“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备案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艺人参与以上主题电商直播活动是否需要备案?
须按境外人员参与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相关管理要求和流程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对主题电商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有何要求?
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引导和促进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不得夸大其辞,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宣扬奢靡浪费。
网络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咨询税费政策业务事项有哪些渠道?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网页端或WAP端、“12366纳税服务”APP、微信和支付宝“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获取服务;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index.shtml)、“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热线等渠道进行咨询。
北京市关于促进直播电商创新发展有什么相关政策?
为培育壮大全市网络消费市场规模,优化网络消费市场结构,加快促进直播电商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市商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鼓励开展网络促销、直播电商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京商电商字〔2023〕4号),鼓励网络零售、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进一步提升线上交易规模;鼓励网络零售新成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打造北京特色直播活动、加大商家扶持力度。
直播电商等消费新模式如何支持我市传统品牌?
鼓励传统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引导电商平台企业、新零售企业参与线上线下互动和促销。其中,培育打造了北京制造品牌“京益选”,并首期依托京东平台开设销售专栏,集中展示了众多具有我市特色的民生产品,拓展产品直达消费者渠道,打造良好的产业电商销售与服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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