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发布会介绍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相关情况。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提出了8个新型垄断风险,为平台企业提供务实管用的合规指导。其中提到,平台要求商家“全网最低价”,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协议行为。
事实上,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已依法查处多起平台企业“二选一”垄断案件。《指引》总结执法经验,提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避免通过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实施“二选一”行为。
“全网最低价”
损害商家和消费者利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自动跟价”“全网比价”“全网低价”等“内卷式”竞争层出不穷,这“三座大山”压在商家们身上,他们的利润空间一次次被挤压,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提出,“全网最低价”的行为主要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两类禁止性规定。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若平台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通过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要求商家“二选一”、设定最低售价,就属于滥用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二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平台与商家之间,或是平台组织商家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协议,同样构成违法。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分析,对商家而言,“全网最低价”的限制会压缩其利润空间,商家为满足要求可能降低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商家,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剧增;对市场而言,平台对商家“全网最低价”如成为常态,会逐渐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商家的利润压缩会阻碍行业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全网最低价”的要求将会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进行价格竞争,使其他平台难以通过价格优惠吸引商家或消费者,形成市场封锁效应。
“对消费者而言,短期看似能享受低价,但长期来看,商家因利润不足减少研发投入、降低品控,最终会导致商品和服务质量下滑。且市场竞争活力丧失后,可能出现价格反弹,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李旻说。
平台应承担重要责任
曹磊认为,电商平台应在禁止“全网最低价”中承担重要责任。
首先,电商平台如果通过削减流量、屏蔽店铺、提高收费等方式来迫使商家接受低价要求,同样构成违规,因此要求平台的运营规则和算法逻辑必须合规。
其次,平台不能对商家间或平台诱导的恶性低价竞争持消极态度,并且有义务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及时采取警告、下架商品、终止合作等必要措施,并保存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
最后,平台需对自身算法进行筛查,防止出现“算法共谋”等新型垄断风险,从技术源头进行合规控制。
董毅智也指出,依据《指引》,电商平台应建立全面的反垄断合规体系,要搭建并有效运行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员工合规培训、内部风险自查,还要审查修订历史合作条款;禁止实施排他性“二选一”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不能通过流量限制等惩罚措施或激励手段迫使商家进行独家合作;规范定价要求与算法应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定价低于其他平台,同时要提升算法透明度,构建算法垄断识别与防控体系,确保定价、搜索排名等算法公平、透明、可解释。
李旻进而指出,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加快《指引》正式出台,《指引》(第13条、第14条)分别对“全网最低价”“二选一”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列出几类典型表现形式,如此能更好为自身规范经营和市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让执法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典型垄断案件进行处罚,并加强与司法、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行动协同。此外还需强化事前监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防范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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