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奖补的对象为省内融资企业及组织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项目牵头单位。办法规定可申请奖补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产品期限不低于1年,储架规模不低于1亿元(可在批复期限内分期发行),票面利率按照市场化发行方式确定。
省知识产权局将依照办法规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发行成功后进行相应奖补。其中,融资企业当期融资额度超过100万元(含)可享受奖补政策,按当期票面利息的50%给予综合奖补,单户企业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含);对项目牵头单位,按每单产品实际融资金额的0.3%予以奖补,同一产品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含)。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融资奖补资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集中申报一次。融资企业、项目牵头单位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奖补时,需要提交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申报书、放款及利息支付凭证、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拨付资金。存在项目中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有争议,或者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将不予奖补。
办法要求,融资企业、项目牵头单位应做好项目台账管理,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融资企业未按期支付利息形成违约的,将追回其奖补资金,并按比例核减项目牵头单位的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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