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6月18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文物局相关负责人深入解读了《保护条例》。
据介绍,《保护条例》分为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推出62条具体措施。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目的、贯彻方针、工作要求等内容;不可移动文物部分强调了不可移动文物的系统性保护,提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保护机制;考古发掘部分明确要建立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规定地下文物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并实行考古前置;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部分鼓励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取得、借用、修复等作出规定;研究与利用部分明确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数字化保护和展示利用;监督管理部分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明确了援引条款以及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据了解,山西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价值极高。在《保护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省文物局紧密结合山西工作实际,从深化工作协调机制、夯实监督管理责任、落实系统性保护要求三个方面着力,让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不可动摇的国家意志。
在深化工作协调机制方面,《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从党的领导、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目前,由山西省委宣传部牵头建立全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省级协调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省政府成立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了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在夯实监督管理责任方面,《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六条对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结合文物保护领域政治监督专项检查情况,明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文物保护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山西省文物局正积极推动监督整改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一体推进、综合施治,让监督“利剑”切实为文物工作保驾护航。
在落实系统性保护要求方面,《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系统性保护,遵循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单点保护与集群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下一步,山西省文物局将致力于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立体式保护体系,既抓好国省保、古建筑等点状单个文物的保护,又抓好长城、古道等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统筹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等片区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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