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家在安徽宣城投资引来近十年诉讼 损失达数千万

发布时间:2024-01-31 16:32:26
来源: 《商业观察》
作者:王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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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开始,投资四千多万元购买宣城阳光钙业有限公司(下称“阳光钙业”)的全部资产及股权,至今公司未能正常生产经营,还惹了一身官司。这就是江苏籍企业家周顺奇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投资宣城市阳光钙业有限公司(下称“阳光钙业”)的经历。

9年多的时间,经历了法院几十起诉讼,司法空转,让当事人陷于无尽的诉讼旋涡。数次判决,周顺奇购买的阳光钙业的股权失而复得,得而又失,至今未能完全明确阳光钙业的股权归属问题。

据记者获得的判决书以及相关材料显示,阳光钙业股权纠纷主要原因来自原阳光钙业隐形合伙人李某某,李某某自称对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人出售阳光钙业股权、资产不知情,以未收到任何款项等为由阻止周顺奇正常生产运营及办理相关手续等。而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5月17日,5月21日,李某某两次从法定代表人处分得了周顺奇支付的首期转让款五百万元,2014年5月21日李某某在《卖山清算单》上签字确认。

祸起入股阳光钙业

据了解,阳光钙业最初持有人是贾某某父子二人,2012年8月31日,贾某某与查贵保、胡秧保签订了《公司整体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款为780万元,查贵保、胡秧保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履行协议后转为转让款),待查贵保、胡秧保看到安全许可证、开采证件等一系列证件原件后,支付总价的30%。2012年12月12日,贾某某收到查贵保、胡秧保前期支付的30%转让款后,将法人变更为查贵保,因未付清余款,股权没有变更。

2013年9月1日,查贵保、胡秧保与李某山、晋某奇、张祥(张三某)签订了阳光钙业《合作协议》,协议确定了阳光钙业的持股比例其中查贵保20%、胡秧保20%、李某山40%、晋某奇10%、张三某10%,五人共同合作经营阳光钙业。因还是未能付清前期转让余款,造成股权还是没有变更,五人合伙经营至2014年春节前不到5个月,由于资金短缺、资源费、转让款、罚款、借款、欠款、预收款、内部纠纷等问题,阳光钙业举步维艰,被迫停产。

2013年11月8日,查贵保、胡秧保与贾某父子重新签订公司转让合同,确定转让价款为1311万元。

2014年3月16日,五个合伙人在未付清贾某某的转让款并且未获得全部股权的情况下,查贵保、胡秧保拿着和贾某某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与周顺奇签订了《公司整体转让协议》,按协议约定,周顺奇在2014年5月28日交接之前,支付了首期转让款2000万元。在周顺奇的监督下,查贵保、胡秧保付清了前期贾某父子的转让款项。按协议约定,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变更给周顺奇。

据周顺奇提供转账资料显示,其共向查贵保、胡秧保指定账户转款人民币共计2045.514489万元,其中,现金转账1100万元,承兑汇票600万元,代偿五人合伙期间的预收石子款345.514489万元(首期付款五人按照比例进行了分配,每10%为125万元)。2014年5月20日,周顺奇付款后,开始办理交接手续,到当年5月28日交接完毕,周顺奇拥有阳光钙业的全部经营权,包括营业执照、公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交付至周顺奇手中。周顺奇随即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重新申领了新的防伪公章。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顺利。就在交接完第二天,李某山就带领晋某奇、张三某等人到矿上堵磅、堵路,阻挠周顺奇生产,并声称不知道查贵保和胡秧保转让阳光钙业的事,也未收到任何转让款项。无奈,周顺奇只能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周顺奇后来从法院等有关部门获得资料显示,李某山在2014年5月21日在《卖山清算单》签字确认收到500万。“卖山的钱总价4280万就是股权转让总价。所谓的卖山,就是转让阳光钙业的股份,”周顺奇称。

李某山从2014年开始就利用其代理律师和当地的社会关系以转让不知情,未收到任何款项为由,向法院恶意提起各类诉讼。周顺奇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5月24日,李某山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才承认,早在2014年5月份就收到周顺奇500万元转让款,其中胡秧保转款170万元,张三某给付的承兑汇票330万元。

李某山在明知收取周顺奇阳光钙业转让款500万元,未拒绝,未退还的情况下,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周顺奇受让阳光钙业股权无效。此后又以查贵保、胡秧保未出资不具有阳光钙业的股权等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周顺奇受让股权无效等。

阴阳判决书

2014年7月2日,李某山以阳光钙业名义向周顺奇发出律师函以公司未收到转让款和非全体合伙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与周顺奇签订的《公司整体转让协议》并退出公司经营等。

无奈之下,周顺奇只能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若后悔,可以退还前期转让款,终止协议。

2015年4月13日,因该律师函是李某山个人所为,法人查贵保并不知情,后查贵保以阳光钙业法人的身份撤回上述律师函,放弃律师函中的所有要求。因此,周顺奇撤诉。

2015年1月9日,李某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查贵保与周顺奇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公司整体转让协议》无效。但该份判决书只送达了李某山,而周顺奇至今未拿到该判决。后周顺奇从周王镇政府安监站看到了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的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04号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判决上述转让协议书无效。

据周顺奇介绍,其从周王镇政府安监站获悉,2016年10月25日,李某山将判决送至周王镇政府,请求镇政府让其搬出阳光钙业。因镇政府知道周顺奇支付了两千多万的转让款以及罚款等,周王镇政府便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说明了情况。

在该份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宣州区人民法院却从李某山及代理律师手中收回2016年10月24日的判决书,并于2016年12月8日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12月15日,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第二份判决,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同样的案号、同样的证据、同样的事实,该判决结果变为了驳回原告李某山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出来后,李某山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9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7)皖18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查贵保作为阳光钙业法定代表人,与周顺奇签订转让协议,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李某山等人为查贵保的转让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可向查贵保主张权利,在法律关系上,周顺奇受让案涉矿山的资产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李某山不能以内部关系来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因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山等三人请求。

被忽视的案外人

2015年3月13日,李某山、张三某、晋某奇作为原告起诉查贵保和胡秧保在从贾某某父子受让股权时虚构股权转让价格,导致三原告出资价格高于实际股权交易价格,从而请求法院取消两被告在阳光钙业的股东资格。该案的主审法官仍然是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沈兵法官。

而此时,周顺奇作为阳光钙业的实际控制人。此时李某山等起诉查贵保、周顺奇合同无效已经立案。因此沈兵应从上一案件中知晓“周顺奇已经斥资两千五百余万元购买阳光钙业股权以及补缴税款”的事实。周顺奇应该是该案的重要第三人。

据周顺奇提供的证据显示,查贵保和胡秧保等用周顺奇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补齐了应付贾某某父子的股权转让尾款(相当于查贵保和胡秧保出资了);另外,2014年5月21日,查贵保与李某山等签的《卖山清算单》显示,查贵保出资100万购买小机子、胡秧保出资388万建设窑厂车间,贵保沥料厂属于查贵保及其他人所有。李某山、张三某和晋某奇等已经取得了前期转让款。

最终,宣州区人民法院以查贵保、胡秧保没出资为由,移除了查贵保、胡秧保的股权份额。

然而,作为重要案外人的周顺奇对此却毫不知情。

“我和阳光钙业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协议时,查贵保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已经按合同约定向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款,当时都一年多了,查贵保才告诉我自动放弃股权。这不是开玩笑吗?他们内部矛盾和我没关系,况且他们都分到了转让款。如果想反悔可以啊,把钱退给我。我可以把公司还给他们。但是他们既不退钱又阻碍转让公司股权,这和抢劫有什么区别?”周顺奇气愤地对记者说。

私刻公章变更企业法人

周顺奇称,在李某山起诉期间,其并没有闲着。2016年10月12日,李某山和与阳光钙业已经没有实际关系的贾某某私刻阳光钙业公章,以贾某某、贾君旺股东的名义登报挂失,申领新的营业执照,把法人变更为李某山。随后,李某山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安监局、国土局、周王镇政府发函,停止办理阳光钙业一切相关手续。后经过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撤销了李某山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但是李某山不服宣州区市场监管局的决定,将宣州区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最终驳回了李某山的诉讼请求。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行终6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案涉补领营业执照的行为属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故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周顺奇的举报,启动行政纠错程序,将阳光钙业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补办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并予以撤销。

2017年9月,周顺奇根据(2017)皖18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某山请求解除查贵保与周顺奇的整体转让协议无效,周顺奇继续履行合同。周顺奇履行和执行了查贵保、胡秧保、李某山等五人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在宣城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千余万元。

此后,周顺奇与胡秧保、查贵保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其亲兄弟)、贾某到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阳光钙业100%股权转到周顺奇及其指定的人员名下。

周顺奇本以为诉讼告一段落,可以安心组织生产了。然而,事情再起波澜。李某山、张三某、晋某奇等三人再次起诉撤销原股东贾某某父子名下的阳光钙业转让给周顺奇。但张三某和晋某奇二人称,民事诉状中的签名和捺印非本人所签捺,其二人并无起诉各被告的真实意思,被法院查实后,该诉讼终止。

根据(2017)皖18民终545号民事判决,认定查贵保作为阳光钙业法定代表人,与周顺奇签订转让协议,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李某山等人为查贵保的转让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可向查贵保主张权利,在法律关系上,周顺奇受让案涉矿山的资产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李某山不能以内部关系来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此后,李某山仍以阳光钙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变更至周顺奇(及其指定)名下的股份。主审法官为王琼,一审,宣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周顺奇与查贵保、胡秧保等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前期判决印证交易具有合法性,而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涉及李某山等驳回了李某山的请求。

李某山败诉后申诉  安徽省高院提审

李某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用简易程序错误,对证据审查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宣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再次回到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各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具有合法性支撑,再次驳回李某山诉讼请求。

李某山再次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琼法官是原一审法官,应当回避,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再次回到宣州区人民法院,宣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2017年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周顺奇等无效。

周顺奇不服一审的判决,选择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作出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决定。

2022年4月,周顺奇起诉阳光钙业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将李某山等追加为第三人,最终2022年12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皖18民终2360号判决书,认定能够确认周顺奇作为实际投资人,实际接管阳光钙业公司多年,参与了公司的诸多经营管理事项,事实上行使了股东权利,依法应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撤销一审判决,终审认定:确认周顺奇具有股东资格,自案涉《公司整体转让协议》签订以来周顺奇享有股东资格,持有阳光钙业股权,同时明确未完成移转周顺奇的工商变更登记的事实,并不影响周顺奇通过诉讼确认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持有阳光钙业公司60%的股权(另外40%周顺奇转让给其他法定主体)。

李某山不服宣城中院的2360号终审判决书,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10月16日,安徽省高院下达(2023)皖民申6127号裁定书,该案件由安徽省高院提审。

周顺奇称,从2014年5月掌管公司至今,虽然公司没有正常生产经营,但前面支付的款项(股权转让款、罚款、债务、税收等)早就超出了协议约定的4280万元,后而且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升级改造,税务申报、各主管单位安排的培训和会议都由自己安排至今,事实上自己就是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很简单,李某山认为股权转让给我不合法,那你把收到我的股权转让款给我啊?”周顺奇十分疑惑,“拿了我的股权转让款,还不承认我的合法身份,这是什么行为?”

记者梳理材料发现,原告李某山作为幕后股东在分得了周顺奇的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开始否认知悉股权转让的事实,多次提起诉讼败诉。后又以阳光钙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股权转让经办人不具有股权转让资格,再次提起诉讼。如此反复由李某山引起的诉讼竟然长达近十年,引发各类诉讼、执行案件多达30余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许浩认为,周先生是否最终能获得股权的认定,那么可能还是需要进一步的这个诉讼处理和解决,因为按照案情来看,他签订的公司整体转让,应当包括有公司股权的。周先生获得股权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并且他也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所以周先生的股权应当是得到尊重和确认的。但是他受到了外部的诉讼干扰,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行使股权。这个事件中,如何保证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值得去讨论和探讨的一个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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