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实施信用惩戒缓冲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17 14:59:30
来源: 太原日报
作者: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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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丰富完善柔性信用监管措施,4月16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从即日起,我市将实施信用惩戒缓冲制度,对轻微失信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和宽展期,引导经营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信用惩戒缓冲制度包括:住所(经营场所)异常缓冲机制、歇业缓冲机制、公示信息纠错机制以及“信用观察期”机制4个方面。其中,住所(经营场所)异常缓冲机制是指,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能通过预留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经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承诺限期改正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涉事经营主体完成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歇业缓冲机制是指,对决定暂停经营超过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督促引导其向市、县两级登记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歇业备案登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或投诉举报发现“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歇业备案期内暂不列入异常名录,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公示信息纠错机制是指,建立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容错受理窗口,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的非主观故意错误或经营主体主动发现的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错漏、财务数据单位误标(如“万元”“元”混淆)以及小数点错位等明显错误、网站链接等技术性错误,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允许7日内提交申请并授权修改,经核实更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信用观察期”机制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区分企业2个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年度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设置“信用观察期”,计算时间为经营主体末次因未按规定年报列异日期至当年12月31日,观察期内主动补报年报的,免于行政处罚。(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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