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厅通报5个固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10 13: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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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警示教育,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黄冈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3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对黄冈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脱硫一体化单碱法脱硫废水循环池长期未投加碱液,导致脱硫循环废水呈强酸性,每逢下雨溢出外排至北侧水沟,并自东向西汇集至下游形成堰塘,堰塘内的积水呈黑黄色,经pH试纸测试,pH值小于1。经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堰塘出水口、脱硫循环池等废水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的铅、铬、镉、汞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锌的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等相关规定,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5年7月8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5年7月11日,浠水县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评析】

(一)测管联动拓展线索。污染物现场全面监测为环境执法检查与企业污染治理带来多维度启示,通过监测精准锁定了重金属超标问题,核实了企业长期停运碱液投加系统,致使脱硫循环水池内废水pH值<1和重金属污染物累积超标,暴雨天向外环境溢流,造成隐蔽排放含重金属的强酸性废水的违法事实,为日常执法监督提供了突破特征污染物局限的新思路,有效解决了执法中易忽略潜在污染线索的难题。

(二)应急处置消除隐患。涉重金属排放环境污染事件,监管部门的快速响应与科学处置至关重要。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对涉案堰塘内约15.48吨含重金属的酸性废水实施应急处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量转移与无害化处理,成功消除了潜在环境风险,为类似事件处置提供了“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的应急响应范本。

(三)证据采信提升效率。传统环境犯罪案件办理多依赖司法鉴定报告,本案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证明废水中铅、铬、镉、汞等污染物浓度超标三倍以上,打破证据获取路径依赖,拓宽“监测数据刑事司法转化”渠道,有效破解案件办理周期长的痛点,强化了监测数据法律效力。

(四)行刑衔接形成震慑。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机制,坚持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会商研判等工作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借助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作用,提高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质量,形成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案例二

鄂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倾倒脱硫石膏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5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反映有人将废弃石膏倾倒至鄂州市华容区某小学后面掩埋,气味刺鼻,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采用无人机航拍、现场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对脱硫石膏倾倒地开展现场调查。经查,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至8月期间,组织运输车队将约3万吨脱硫石膏直接倾倒填埋至前述小学北侧废弃坑塘,并于2023年11月采取覆土方式掩盖违法事实,坑塘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经司法鉴定,涉案脱硫石膏填埋面积为6948.7平方米,埋深2.0至6.5米,填埋体积达29051.45立方米;其清理、转运及安全处置费用共计约195.28万元。监测结果显示,区域地下水及地表水中氟化物超标,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成立。此外,通过查询合同、调取银行交易流水及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查清该公司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因当事人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5年10月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5年10月21日,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对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评析】

群众信访投诉是环境执法不可或缺的“千里眼”与“顺风耳”,而无人机现场核查作为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典型代表,在固体废物排查中展现了高效、直观、精准的技术优势,体现了环境执法向智能化、精准化转型的趋势。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线索来源,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执法人员克服了地形障碍,充分发挥无人机巡查视野广、机动性强的优势,快速固定了倾倒范围、数量等关键证据,为非现场监管和精准打击提供了技术支撑,实现了“人防+技防”的有效融合。

调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先后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勘察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确认处置费用高达190余万元,环境影响严重。同时通过调取银行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锁定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有效避免了环境执法中“定性容易、定量困难”的短板。这种从“末端倾倒”追溯到“源头责任”、从“违法行为”延伸到“损害后果”与“违法所得”的全链条办案思路,实现了对固体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的穿透式打击,有力贯彻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

案例三

天门市8.4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天门工业园空厂区疑似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天门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同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成立联合工作专班,迅速开展案件调查。经现场调查和无人机巡飞,确定倾倒点2处,面积约为350平方米,受污染水体pH值约为1,具有明显刺激性酸味。通过调阅周边企业监控,发现2025年8月3日凌晨有两辆罐车进入空厂区进行倾倒。公安部门迅速通过天网追查车辆,当晚将涉事罐车之一的司机孙某抓获。

经查,2025年8月3日零时许,涉案罐车司机孙某、王某分别驾驶两辆罐车,将河南省新乡市某化工厂的67吨含硝酸废液转运至天门市并非法倾倒在天门工业园空厂区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司法鉴定,本案所涉非法倾倒在天门工业园空厂区域的废酸及混合形成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为避免污染范围扩大,天门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同步开展应急处置,在专家指导下,对污染水体上下游进行封堵,拉设警戒线并安排专人看管,同时将污染水体回抽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染土壤已委托资质公司按危废管理要求进行转运处置,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后续倾倒场地将在专家指导下按规范修复至环境基线水平。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孙某等人非法倾倒一种具有腐蚀性、污染性的液态危险废物,重量超过三吨,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5年8月5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8月6日,天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评析】

(一)行刑衔接紧密,跨区域协同打击。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从线索发现、现场勘查、证据固定到跨省联动,快速锁定跨区域作案链条,迅速开展人员抓捕,展现了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高效运作,打破了地域壁垒与部门壁垒限制,通过行刑衔接,实现对危废包括产生、运输、倾倒环节的全链条打击,有效震慑了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

(二)迅速开展应急,同步生态修复。案件发生后,天门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第一时间采取封堵、专人看管、回抽等措施,避免了污染范围扩大,同时委托省环科院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为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提供科学依据。既通过刑事追责震慑了违法行为,也通过技术手段降低了生态损害,实现打击违法与环境修复的双重目标。

案例四

荆州监利市徐某等非法处置废铅酸电池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3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监利市毛市镇某物流有限公司厂区内存在非法冶炼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发现现场已清理生产痕迹。为固定证据、精准打击违法犯罪,执法人员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步启动秘密调查,专案组通过实地摸排、无人机空中侦查等科技手段,锁定该点位为非法废铅酸电池炼铅窝点。

2025年8月8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应急等多部门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案铅锭19.19吨、废酸液14.42吨、拆解后的电池残片21.7吨、烟道灰16.58吨,上述物质均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经查实,该窝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徐某等7人合伙经营,非法拆解废铅酸电池、通过土法冶炼粗铅,2025年7月21日至8月4日期间,累计生产铅锭151.17吨。

【查处情况】

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5年8月28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监利市公安局于2025年9月11日予以立案,对10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1人。

【案例评析】

非法土法炼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简陋设备,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废酸液直排、铅尘与有毒气体无组织排放,对土壤、水体、大气造成不可逆污染,严重危害周边群众身体健康与生态安全。本案中违法分子采用“外地技术+本地资金”的合作模式,形成废铅酸电池非法回收、土法冶炼、粗铅销售的完整黑色产业链。执法部门创新执法方式,运用无人机侦查突破违法分子隐蔽作案、夜间生产、设点望风等反监管手段,快速固定核心证据;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提前介入、协同办案,实现“线索快移、案件快侦、证据快固”,大幅提升执法效率与办案精准度,通过全链条打击涉案人员,彻底捣毁非法炼铅窝点,有效遏制了跨区域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势头。

本案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公安机关协同配合下,与7名涉案人员开展两轮赔偿磋商,最终7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万元,并全额缴入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账户,专项用于涉案区域生态修复,实现“打击一类违法、修复一片生态、警示一方行业”的办案效果,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刚性要求。

案例五

黄石大冶市华某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0日,根据大冶市政府12345市长热线及信访办群众投诉,反映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内有不明刺激性难闻气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赶赴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地毯式排查,发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内一办公楼被改建成3个仓库,其中1、3号仓库内存放有大量产生刺激性难闻气味的不明黄色粉末状固体物质,现场有加工、处理黄色粉末状固体物质的生产设备,距离厂门附近的土壤上有疑似倾倒的不明灰绿色固体状物质。

经查,3个仓库为华某红利用办公楼改造。其中,1号仓库存放的不明黄色粉末状固体物质是大冶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基指使刘某从外地联系运输存放,并支付了租金。华某红将3号仓库作为生产场地,购买加工设备,由刘某负责加热熔化存放的不明黄色粉末状固体物质,从而去除刺激性难闻气味,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倾倒、丢弃固体废物行为。

经司法鉴定,仓库内存放的4处不明固体状物质及储存池结晶均为危险废物,属于HW34废酸。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应急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共清理出黄色粉末状固体物质196.938吨,加工后结晶物质64.589吨,被倾倒、填埋的不明固体物质及沾染了不明固体物质的土壤11.413吨,加热处理黄色粉末状固体物质的金属罐5.06吨,合计278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华某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5年3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大冶市公安局于6月4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评析】

危险废物管理必须严守“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链条管控要求。本案中,一些个人环保法治意识淡薄,为逐利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企图通过简易加工获利,从而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最终涉嫌刑事犯罪,付出沉重法律代价。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必须坚守环境安全底线,杜绝侥幸心理,依法合规处置危险废物。监管部门需加强对闲置厂房、仓储物流等潜在风险点的排查力度,严防环境监管盲区。同时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形成多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行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守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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