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异常低价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6-02-02 15:39:12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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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中标”“0元中标”,这种异常低价的乱象在政府采购市场屡见不鲜。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促进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政府采购市场是国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显示,2024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额突破3.3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超12%,覆盖货物、服务、工程等全领域。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消除政府采购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整治异常低价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在选择中标方时,可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节约成本。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则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实现优质优价采购。这两种评审方法,价格都是重要因素,影响着谁能在投标中胜出。

实践中,异常低价的身影经常出现,比如,有的地方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以1元中标、有的地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0元中标,令公众咋舌。供应商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实现“最低价中标”,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答案并不难找到。

从动机上看,供应商压低价格进行投标,无非就是为了在激烈的招投标中获胜。而不计成本以异常低价进行投标,目的往往在于挤掉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在以异常低价中标后,项目履约则面临着巨大风险,产品、服务的质量难以保障,“低价冲标、低质履约”,供应商还可能会通过捆绑销售、追加费用等方式进行“找补”,变相抬高实际交易价格。

可见,这种“最低价中标”并非正常的市场竞争,而是恶性竞争、“内卷式”竞争,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严重影响财政资金效益,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现象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除了一些供应商的恶性竞争,往往还在于采购人的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投标时难以估算成本,从而采取低价策略。此外,履约验收和结果评价不规范、监督不严格,也会给异常低价钻空子。

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保障政府履职和公共服务需要,并非“价格越低越好”,而是要物有所值、优质优价。整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乱象,需要针对病灶精准施策。

在源头防范方面,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

在过程管控方面,实施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以往对“异常低价”难以认定,此次文件明确了量化标准,规定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的具体情形,提升了可操作性。

在事后监管方面,强化履约验收。政府采购不能“一购了之”,必须跟踪履约情况、落实履约责任。履约验收不能“走过场”,而是要细致落实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履行到位。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此外,供应商应摒弃“低价换市场”思维,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参与市场竞争。有关部门也可建立相应机制,对恶意低价竞争的供应商实施信用惩戒。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整治“异常低价”这一顽瘴痼疾,将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实现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于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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